以案说安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 钦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2日,钦州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钦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袁某、王某在生产车间从事电焊作业。经询问,袁某、王某均承认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袁某、王某停止作业,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
【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袁某、王某从事特种(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电焊作业现场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海宁市安监局于2018年4月13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目前,特种作业目录中共规定了10类51种特种作业。较为常见的特种作业主要有4类10种: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